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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委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海宁市天虹经编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天虹经编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委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天虹经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法定代表人:俞伟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姜方谊,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天虹经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嘉海商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生产设备,本院已予以查封。后经银行、土地、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生产设备暂不宜处置,且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月30日,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天虹经编有限责任公司287417.3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委字第2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天虹经编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