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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阳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仲夜月与泸州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夜月,泸州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阳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仲夜月,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10日,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钓鱼台路国税办公楼19号。法定代表人:周碧云,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6336元,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64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泸州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1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泸州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泸州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韵珊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