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6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兰与王玉文、李秀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王玉文,李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691-2号原告马兰。被告王玉文。被告李秀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兰与被告王玉文、李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在高密市井沟镇吴家庄新语幼儿园房屋一宗,约600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