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裁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裁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大厦10层。负责人高然麦,该办事处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瑞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马巷镇巷西路。法定代表人颜裕朝,该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申请执行陕西瑞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于2003年8月5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陕执一民字第0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陕执一民字第02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第三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富公司)同时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卓富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12年4月11日东方公司与卓富公司签订的《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及2012年4月28日在《陕西日报》刊登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经审查查明,2012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东方公司与卓富公司签订了《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了卓富公司,并于2012年4月28日在《陕西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本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债权的转让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在本案的权利义务由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庆九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