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象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杨某某、王某某工程技术承包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2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杨某某、王某某工程技术承包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6868元,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案款人民币316868元及执行费4510元,本案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代理审判员  龙 韧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