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金,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湖南省安乡县。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0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供述,被告人彭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彭金租用珠海市拱北粤华路金沙公馆1308房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供人赌博,每天营业额人民币2000至4000元不等,至案发共接待赌客50余人,被告人彭金从中盈利约人民币14000元。2012年11月2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彭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丁某、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殷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金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4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非法获利的赃款人民币1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