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亿帛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亿帛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44号原告珠海市亿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镇。法定代表人黄会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一,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晓锋。委托代理人陈胜利,住址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武长成,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劲锋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审理。庭审后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劲锋、人民陪审员武农、蒋胜男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胜利、武长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5月3日订立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服装。合同签订后,原告生产后依约交由被告验货并送货到被告处,合同实际送货2387件总货值210439元,除延期扣款3470元及退货610件值52977元并扣减前期收了订金64800元外,被告仍应付本合同货款89192元。在另一合同中,被告未付的10%质量保证金8364元已具备付款条件,还有其他几份合同开具17%增值税发票的累计退税返点15017.91元,被告也未支付。为此,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被告发出对账单,而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汇总表。原告对其中的应返税点、保证金及已付定金事宜认可,但对列明的扣除商场罚款2万元提出异议。被告声明该费用是被告自己检测的服装成份与商场标识不一样而作出的罚款。原告对此不接受。另外,在另两份合同中,被告各有尾款3186元和748.3元未付。上述多份合同被告累计欠款116508.21元,被告除在2012年5月11日付款5万元外,对于余款66508.21元至今未付。原告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6508.21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至还清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称起诉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2573.91元,故将诉请的货款本金减少为23934.3元。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1年5月3日采购合同、退货单、对账单、明细汇总表;2、2011年5月13日采购合同、对账单、结算单、说明;3、2010年10月23日采购合同、对账单、结算单;4、2010年10月27日采购合同、对账单、结算单;5、电子汇划收款回单。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在被告最后一次汇款前,原被告已经口头达成协议,结清所有涉案往来经济纠纷的所有债权债务,在原告认可之后被告才支付了剩余款项。被告已经结清了所有货款。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故按照合同第5条的约定,原告诉请的2万元应当作为上海质监局的违约罚金扣除。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上海汇金百货公司收款凭证;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3、银行汇款电子单;4、加工结算单及对账单;5、加工合同;6、被告商品退货出库单;7、进货入库单;8、装箱单;9、快递单。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状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2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付款42570元。被告提交的证据1《收款凭证》显示,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违约金2万元,“备注”栏写明“因毛衫E3012003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违约金”。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系复印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曾就结清所有的债权债务达成了口头协议。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上海商场签订的合同。庭审调查中,被告质证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称原告主张的3186元和748.4元两笔尾款,一笔是检测费用,一笔是展览会花篮费用,原告法定代表人口头同意由原告承担的。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被告是否因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商场扣款2万元,如果是,该款应由谁承担;二、被告是否尚有另外两份合同的尾款3186元和748.3元未向原告付清。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汇总表及商场收款凭证,可以认定被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商场扣款2万元。但该扣款金额是否符合被告与商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目前没有证据证实,且该扣款金额部分超出了原告在与被告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失额,本院酌情认定其中1万元损失应由原告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告自行承担。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即被告认可确有该两笔尾款。被告辩称原告口头同意自行承担,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尚应支付给原告货款13934.3元(10000元+3186元+748.3元),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亿帛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34.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3934.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6月2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市亿帛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本院收取398元,由原告负担166元,被告负担2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蒋 胜 男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鸣(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