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杨伟与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杨伟。被执行人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勇。杨伟申请执行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2)438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杨伟于2013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查明,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对仲裁机关裁决结果不服,已诉至本院并立案。金劳人仲裁字(2012)438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不具备执行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王世海审判员 王 千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