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杨伟与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杨伟。被执行人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勇。杨伟申请执行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2)438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杨伟于2013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查明,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对仲裁机关裁决结果不服,已诉至本院并立案。金劳人仲裁字(2012)438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不具备执行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王世海审判员  王 千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