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桐商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朱永武与舒红波、何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武,舒红波,何慧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桐商初字第1324号原告:朱永武。委托代理人:方建良。被告:舒红波。被告:何慧良。原告朱永武与被告舒红波、何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朱永武的委托代理人方建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红波、何慧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朱永武起诉称:2010年9月2日,被告舒红波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3分,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还约定,若逾期归还,则借款人同意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被告何慧良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舒红波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自2010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何慧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舒红波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被告何慧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舒红波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由被告何慧良提供担保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的事实。被告舒红波、何慧良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视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日,被告舒红波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自2010年9月2日至2010年10月1日,借款月利率为3%,若借款人逾期未还,原告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该协议注明借款已交付。被告何慧良在借款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名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借款到期后,被告舒红波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何慧良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舒红波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舒红波借款后,即负有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其利率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62%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舒红波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向被告舒红波主张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符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被告何慧良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舒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永武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被告舒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永武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何慧良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8元,由被告舒红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何慧良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4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俞明荣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银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