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高永强与林永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永强,林永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126号申请人:高永强,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林永刚,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高永强与被申请人林永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林永刚所有的沂南县声乐小区楼房一套和冻结在临沂春江鞋业有限公司股权,保全价值6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鲁Q8XX**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永刚所有的沂南县声乐小区楼房一套和冻结在临沂春江鞋业有限公司股权,保全价值6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