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行非审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刘伟、王廷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伟,王廷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涡行非审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蒋岐,涡阳县石弓镇政府计生办工作员。委托代理人:李朝杰,涡阳县石弓镇政府计生办工作员。被执行人:刘伟,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31985********),汉族,农民,住涡阳县石弓镇耿楼行政村耿楼自然村***号。被执行人:王廷廷,女,1988年0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31988********),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刘伟、王廷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8月16日作出的征决(2012)14B0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2)14B0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2)14B0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兵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