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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