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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蛟河市民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民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月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蛟河市民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法定代表人杨永环,经理。被告王月明,年龄不详,住蛟河市。本院在审理蛟河市民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主体有误,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民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艺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