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执恢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曹妮、郭元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曹妮,郭元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执恢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曹妮,女,汉族,1980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元建,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曹妮、郭元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3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妮、郭元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雁民执字第0144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遂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31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曹妮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清偿了本��全部案款及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对该还款事实及还款数额予以认可,并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3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