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蒋某甲。被告蒋某乙。被告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新辉审 判 员 戴伟章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