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路东段37号。组织机构代码:17177933。法定代表人孙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向阳,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辛文晓,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经济开发区南园纵一路与建华路交叉口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烈贞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