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博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分公司博贺营销服务中心与阮亚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分公司博贺营销服务中心,阮亚兴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博民初字第2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分公司博贺营销服务中心,所在地:电白县博贺镇邮电北路。负责人陈旭斌,局长。被告阮亚兴,汉族,成年,住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分公司博贺营销服务中心诉被告阮亚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分公司博贺营销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分公司博贺营销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分公司博贺营销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杨迪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麦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