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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刘某某,女,1948年4月30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凌海市。被告黄某,男,41岁,工人,住凌海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东博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