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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8-1、19-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汽车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蓝、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8-1、19-1、20-1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汽车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组织机构代码:7977159***。负责人: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石**,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反诉原告):深圳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1922661***。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二:蓝**,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云浮市,身份证号码:442827196********。被告三:冯**,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身份证号码:441281197********。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汽车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蓝**、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汽车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七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粤B27**、粤B27**、粤B30**、粤B33**、粤B33**、粤B27**、粤BR9**),及被告蓝**名下所有的三辆小型汽车(车牌号分别为粤BHP**、粤B89**、粤B20**),查封价值以人民币64.8万元为限。原告并以提供担保和交纳保全费为3760元。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汽车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七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粤B27**、粤B27**、粤B30**、粤B33**、粤B33**、粤B27**、粤BR9**),以及被告蓝**名下所有的三辆小型汽车(车牌号分别为粤BHP**、粤B89**、粤B20**)。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深圳**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路**花园4栋办公202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1****),查封金额以人民币64.8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卖、转让、抵押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钟浩龙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人民陪审员  严雨行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