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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侯伟与闫安柱、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伟,闫安柱,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91号原告侯伟,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居民。委托代理人吴科,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国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安柱,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杨沛涟,女。委托代理人王建纲,男。被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安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沛涟,女。委托代理人王建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伟与被告闫安柱、被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伟以已与被告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00元,退还原告4900元。审 判 长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