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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注册号:440306103877**。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企业注册号:441300400023**。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的受理费2614元,予以退回1307元。审 判 长  钟浩龙审 判 员  朱会东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