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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二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巢湖银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含山县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银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含山县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281号原告:巢湖银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含山县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银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405元及保全费2770元共计6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圣权审 判 员  王 滢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