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11xx与x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1-1号原告郑某甲,男,1933年11月8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号码B261433(8)。原告郑某乙,香港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丙,男,1964年8月2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号码K610973(A)。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由于涉诉标的物即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巴登街社区27号1至8层建筑物权属方面存在争议,被告郑某丙及案外人张燕婷已向本院另案起诉郑某甲、郑某乙,本院已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案由为物权确认纠纷。鉴于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另案物权确认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 辉人民陪审员 沈 慧 敏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苏梅(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