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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知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沈国民与俞莉霞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民,俞莉霞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14号原告:沈国民。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俞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民诉被告俞莉霞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民撤回对被告俞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