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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黄爱琴与蔡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琴,蔡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38号原告黄爱琴。委托代理人黄毅俊。被告蔡宝平。原告黄爱琴诉被告蔡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爱琴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黄爱琴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