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执恢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孙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某某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以(2011)雁民执字第00497-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孙某某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遂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在陕西信合西安电子城信用社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3年1月14日从该社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孙某某应承担的本案案款2000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执恢字第0004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