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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春逢与韩晋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逢,韩晋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05-2号原告李春逢。被告韩晋发,男,1963年4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0724196304054014,汉族,住安丘市刘家尧镇稻洼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05-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了韩晋发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施救中心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后,被告韩晋发向本院交纳保证金,要求解除对该车的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晋发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施救中心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