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叶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韩某某,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闫店楼镇。被告叶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曹县闫店楼镇赵白堂行政村叶庄。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献林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