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自行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20-06-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俸光、李万先与被上诉人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自贡金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行政许可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李俸光;李万先;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自贡金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自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俸光,男,1921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代理人李登国(李俸光之子),1950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先,男,1943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何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煜,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义彬,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自贡金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青杠丽景苑E区E4栋5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跃华,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俸光、李万先因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贡井区人民法院(2012)贡井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已失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李俸光、李万先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作出驳回李俸光、李万先的起诉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李俸光、李万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月维 审判员 谭爱华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