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韦加华与韦森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加华,韦森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887号原告韦加华。委托代理人曹正林、冯勇,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森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加华与被告韦森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14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崔起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端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