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仲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登言,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黄永彬,职务不详。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锦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洪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