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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仲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登言,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黄永彬,职务不详。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锦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洪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