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千法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永成与樊建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成,樊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樊建刚,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本院审结的(2012)千民初字第00286号杨永成与樊建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调处樊建刚支付拖欠杨永成工程款186024.69元,于2012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2年11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76024.69元。案件受理费402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处理,减半收取2010元,由樊建刚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樊建刚分四次将案件款186024.69元和案件受理费201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于2012年9月29日、2012年10月29日、2012年11月26日、2013年1月29日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杨永成。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千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虹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