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州执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廷勋、王玉兰、李晓艳、刘选璇与被执行人王东柱、杜岩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勋,王玉兰,李晓艳,刘选璇,王东柱,杜岩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州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刘廷勋,男,193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女,1943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晓艳,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选璇,女,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东柱,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汇泉花园*号楼*单元*楼东。被执行人:杜岩岩,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廷勋、王玉兰、李晓艳、刘选璇与被执行人王东柱、杜岩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廷勋、王玉兰、李晓艳、刘选璇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烟民四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东柱、杜岩岩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杜岩岩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岩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的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