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毛宝治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毛宝治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17号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郑汴路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赵忠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飞,公司员工。被告毛宝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宝治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珍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