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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涪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蒋成宏与绵阳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朝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宏,绵阳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朝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涪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蒋成宏,男,生于1982年9月2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灌阳县。委托代理人:吴庆阳,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黄俊钢,该公司经理。被告:钟朝开,男,生于1974年5月2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成宏诉被告绵阳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朝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成宏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成宏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成宏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安婕娜人民陪审员  陈 瑛人民陪审员  蒲陶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琪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