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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青岛弘元基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荣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荣成建筑集团西苑中学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弘元基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荣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荣成建筑集团西苑中学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225号原告青岛弘元基实业有限公司,住青岛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立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荣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镇荣宁路。法定代表人于海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荣成建筑集团西苑中学项目部。负责人于林江,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弘元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荣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荣成建筑集团西苑中学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弘元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弘元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弘元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06元,减半收取2703元,由原告青岛弘元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富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