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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温商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梁××与毛××、梁××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梁××,毛××,梁××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温商初字第2098号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干××。被告:毛××。被告:梁××。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 郑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专业从事纸箱、纸板加工、销售的企业。被告毛××、梁××系夫妻关系。被告方自称因生产所需向原告定制纸箱箱片。2012年2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方尚欠原告货款27200元,并于当日由被告出具给原告付款协议1份,承诺欠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27200元款项保证付清,如果不按时付款,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违约金,并承担森林公司实现该债权的费用,同时森林公司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两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现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货款27200元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律师费2500元及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毛××、梁××书面答辩称:欠款属实,要求分期偿付。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被告毛××的人口信息表及两被告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付款协议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欠款27200元等事实。3、律师费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毛××、梁××,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庭审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之间形成的定作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毛××接收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并经结算后,应当及时支付报酬。逾期未付,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责任应自起诉之日(即2012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三倍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为妥。被告毛××、梁××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72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三倍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被告毛××、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判员郑颖二o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吴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