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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祝翠英与浙江鸿鹄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鸿鹄箱包有限公司,祝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鸿鹄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生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翠英。上诉人浙江鸿鹄箱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祝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汤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鸿鹄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鸿鹄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鸿鹄箱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浙江鸿鹄箱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莹审判员张淑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梁   昊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