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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商重红与李宗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125号申请人:商重红,女,36岁,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李宗昌,男,25岁,住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宗昌驾驶的鲁Q8XX**号凯马牌中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宗昌驾驶的鲁Q8XX**号凯马牌中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道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