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希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希军,曾用名”晓光”,男,1990年5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遥县,身份证号:。2012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希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希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7日8时许,被告人宋希军在太原市小店区殷家堡村被害人候某的”燕子便利店”内,趁候某在里间洗头之际,从一塑料盒内窃取吧台抽屉钥匙,窃取候某放在吧台抽屉��的现金1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希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希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希军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积极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希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3年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 玲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水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