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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谭德贤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德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谭德贤,男,生于1988年11月8日。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乔杰,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堂,任经理。本院在执行谭德贤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8500元,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1000元及诉讼费76元,申请人谭德贤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