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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32-1号原告王小明,男。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县城。法定代表人李世发,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根生,男,系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王小明诉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现双方达成了协议,且原告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凤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961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 杰审判员 韩雅琴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