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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新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唐法庆与新昌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法庆,新昌县人民政府,新昌县沙溪镇王家年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绍新行初字第31号原告唐法庆。被告新昌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永良。委托代理人张海富。委托代理人潘衍。第三人新昌县沙溪镇王家年村第一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唐伯正。原告唐法庆不服被告新昌县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经行政协调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法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法庆负担。审 判 长  张兆刚审 判 员  张 茹人民陪审员  丁玲月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盛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