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简民与被告孙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民,孙汉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简民,住隆化县。被告孙汉成,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民与被告孙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锡臣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