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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简民与被告孙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民,孙汉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简民,住隆化县。被告孙汉成,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民与被告孙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锡臣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