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农民。被告张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长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