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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75-2号原告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担保人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熊某。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第三人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75-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一、解除对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混凝土泵车一辆、桂A×××××及桂A×××××重型专项作业车两辆的查封。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