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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行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惠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成行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惠本。上诉人谢惠本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3)成华行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谢惠本称,上诉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惠本诉称的在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拥有的一处房屋,其土地所有权于2007年已被征收为国家所有。2011年1月11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颁发“地字第51010820112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于谢惠本所诉称房屋的土地先行已被征收为国有,因此,谢惠本与该处国有土地上的规划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以谢惠本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家德审 判 员  邓云茂代理审判员  郑洪烈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