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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杭宝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杭宝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912号罪犯杭宝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2日作出(1998)二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杭宝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8年12月17日起至年月日止。2001年9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高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杭宝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3年9月,本院作出(2003)一中刑执字第34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杭宝强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1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2006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06)一中刑执字第22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杭宝强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1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2008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19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杭宝强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1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2010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24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杭宝强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1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杭宝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杭宝强于1998年12月24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1月5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7月1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月1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7月15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于2011年10月14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于2012年1月4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杭宝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杭宝强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