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昂兴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张伟伟、宁波大榭开发区知全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昂兴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张伟伟,宁波大榭开发区知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上海昂兴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兵。委托代理人:佟文福。被告:张伟伟。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知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昂兴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伟、宁波大榭开发区知全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昂兴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昂兴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伟伟、宁波大榭开发区知全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昂兴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