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学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宗,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宗。被执行人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舟山岛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16386431-3。法定代表人高君绪,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学宗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41248.76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本案执行费519元,已由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黄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徐付波审判员 赵 卿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秀敏 更多数据: